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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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含本日)以前,已領得使
用執照之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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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經濟發展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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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以下簡稱管理空間),指公寓大廈基於管
理維護所設置之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其他必要之使
用空間。
前項管理空間應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不得作為約定專用部分,並應由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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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空間應設置於公寓大廈建築基地內,且不得占用道路、騎樓地、防火
間隔、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開放空間、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退縮範圍
,或妨礙停車空間、防火避難通道及公共排水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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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空間免計入建築面積及總樓地板面積。
前項管理空間所占樓地板面積不得逾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一,且不
得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但依比例計算未達十平方公尺者,得為十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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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空間應設置於地面第一層、第一層夾層及屋頂層。
前項設置於地面第一層者,樓層或天花板高度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設置
於屋頂層者,樓層以一層為限,不得超過原屋頂突出物之高度及飛航高度
限制線;設置於地面第一層夾層,樓層或天花板高度不得超過三點六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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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空間,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執照、使用執照
或變更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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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空間不符本辦法規定或擅自變更用途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
依本辦法設置之管理空間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定
期申報,以維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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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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