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服務時數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勞工志願服務銅牌獎。 二、服務時數七百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勞工志願服務銀牌獎。 三、服務時數一千小時以上者,頒授本縣勞工志願服務金牌獎。 前項之獎勵以公開儀式於每年十二月辦理志願服務獎勵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