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 保管事務,應委託銀行為代理機關,代理機關代理縣庫以本府所在地為總 庫,縣境內其他地區者為分庫或代收稅款處。 受託銀行未設分支機構之地區,應經本府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由 郵政機關代辦(以下簡稱代辦機關)。 代辦機關代辦庫務之責任由代理機關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