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庫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縣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財產契據及其他財物之
保管事務,應委託銀行為代理機關,代理機關代理縣庫以本府所在地為總
庫,縣境內其他地區者為分庫或代收稅款處。
受託銀行未設分支機構之地區,應經本府同意後轉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由
郵政機關代辦(以下簡稱代辦機關)。
代辦機關代辦庫務之責任由代理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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