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得向本府申請將纜線設置於寬頻管道內。
已設置寬頻管道之路段,除經本府認定該寬頻管道可串聯相鄰寬頻管道並
足供佈設纜線者外,不受理挖掘道路或埋設寬頻管道申請。
業者亦不得於該路段重複挖掘埋設纜線。
前項所規定之路段內,不得附掛纜線於雨水下水道內、電桿、號誌桿及燈
桿上。已附掛者,應將纜線遷入寬頻管道。
前項應遷入寬頻管道之纜線,經本府限期遷移屆期未遷移者,本府得逕剪
線或拆除附掛之纜線。所支出之處理費用由違規業者負擔。
違規業者已租用該路段之寬頻管道者,並得由其未退還之未到期租金或履
約保證金中扣抵。
核准佈設期間,未經申請而自行拆除佈設者,其已繳付之租金,不得要求
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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