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特推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各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各處室主任。
  二、普通班教師代表。
  三、特殊教育教師代表。
  四、校(醫)護人員。
  五、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
  六、相關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委員至少應有一人具特殊教育專長,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或無法執行職務
  者,由校長依前二項規定,遴聘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未設特殊教育班級且無特殊教育專長人員之學校,得邀請本縣特殊教育
  巡迴輔導教師或鄰近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委員。
  特推會應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派具特殊教育專長之人員兼任。
  特推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人員得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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