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設環境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縣長兼任,委員八至十四人,並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及
  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
  費、審查費。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環境保護策略之執行,得設立技術
  諮詢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均為
  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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