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但檢舉違反本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有關違規廣告物之案件,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 之三十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部分不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