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十發給獎金。但檢舉違反本法第二
十七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有關違規廣告物之案件,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
之三十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部分不發給獎金。檢舉案件經環保局稽查而無法查證者,
亦同。
|
檢舉人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
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或實物等證據資料,向本府
、環保局或鄉(鎮、市)公所檢舉;鄉(鎮、市)公所就檢舉案件應轉知
環保局辦理。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匿
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者,不發給獎
金。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露。
|
環保局應就每年違反本法案件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十依規定納入
預算作為檢舉人獎金。但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十款及第十一款有關違規
廣告物之案件,應就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三十納入預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