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三、其他政府機關。 四、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 五、其他團體或個人。 申請使用者其優先順序依前項規定相同時,以向管理單位申請先後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