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民廣場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條文關聯

  各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三、其他政府機關。
  四、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
  五、其他團體或個人。
  申請使用者其優先順序依前項規定相同時,以向管理單位申請先後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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