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市民廣場場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市民廣場各場地(以下簡稱各
  場地)設施能有效管理、公平使用及維護清潔,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各場地設施,由本府行政管理及法務處(以下簡稱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及維護。

  本自治條例所稱各場地如下:
  一、西側廣場。
  二、西拉雅廣場。
  三、二樓廣場及迴廊。
  四、二樓中庭。

  各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
  二、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三、其他政府機關。
  四、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
  五、其他團體或個人。
  申請使用者其優先順序依前項規定相同時,以向管理單位申請先後為準
  。

  使用時間如下:
  一、西側廣場、西拉雅廣場、二樓廣場及迴廊: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晚
      上十二時。
  二、二樓中庭:除例假日外,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但
      經本府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本府各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借用得減免費用。

  各場地申請使用手續如下:
  一、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時,應於使用一日前填具申請
      書,經管理單位核准後,方得使用。
  二、其他政府機關、經核准登記或立案之法人團體、其他團體或個人申
      請使用時,應於使用三日前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經管理單位核准後,方得使用。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其格式由管理單位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