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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申請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使用目的不符前條各款規定。 二、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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