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使用目的不符前條各款規定。
二、使用火把、爆竹或其他危險物品之行為。
三、活動內容對於他人健康或建築物安全有危害之虞。
四、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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