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114
人,瀏覽人次:
92815505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 7月 2月臺南市政府南市行法字第 09926545800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 月25日繼續適用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11044541A號公告廢止繼 續適用,並自101年12月25日生效
附件下載
附表-臺南市客家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
法規異動
廢止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