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龍崎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巿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調解行政、選舉、區里民活動中心經營管
      理、區政諮詢委員相關業務、慶典活動、一般行政、地政、三七五
      減租、行政區域、宗教禮俗、教育文化及體育、原住民行政、客家
      行政、兵役行政、公墓管理、殯葬管理、協辦民防、災害防救、運
      動場館維護管理、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農經課:掌理財物、公產、出納、農林漁牧、農業推展、農藥管理
      、農情調查、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畜牧行政、生態保育、水土保
      持、零售巿場、攤販管理、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度量衡業務、
      辦公廳舍管理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三、社政課:掌理一般社政、社區發展、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醫療補
      助、急難救助、低收入戶家庭補助、老弱無後及災民收容安置、社
      區發展、全民健保工作、殘障福利、國民年金、便民服務、文書、
      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訴願、研考、資訊管理、公關、新
      聞發布及不屬於各單位事項。
  四、建設課:掌理工業、商業、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土木工程、道路
      養護、農路維護、水利工程、公共設施、下水道工程、違章建築查
      報、小型排水設施、建築管理、路燈、都市設計、都市更新、非都
      巿土地之規劃、公園管理維護、住宅規劃管理、區段徵收、交通管
      理、停車場管理、觀光事業、中小企業輔導及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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