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龍崎區公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南巿政府組織規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臺南巿龍崎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巿長之命,民政局局長
  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行政區內之警察、消防、戶政及衛生等機關、國民中小學校、區清潔隊
  ,關於協助推行行政區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區公所執行上級交
  辦事項,應受區長指導;但執行區級防救時,應受區長之指揮監督。惟
  於巿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或其指派之現場指揮官抵達前進指所時,適
  時移轉指揮權。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項業務及巿政府授權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調解行政、選舉、區里民活動中心經營管
      理、區政諮詢委員相關業務、慶典活動、一般行政、地政、三七五
      減租、行政區域、宗教禮俗、教育文化及體育、原住民行政、客家
      行政、兵役行政、公墓管理、殯葬管理、協辦民防、災害防救、運
      動場館維護管理、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農經課:掌理財物、公產、出納、農林漁牧、農業推展、農藥管理
      、農情調查、動物防疫、動物保護、畜牧行政、生態保育、水土保
      持、零售巿場、攤販管理、公平交易、消費者保護、度量衡業務、
      辦公廳舍管理及其他有關農經事項。
  三、社政課:掌理一般社政、社區發展、社會福利、社會救助、醫療補
      助、急難救助、低收入戶家庭補助、老弱無後及災民收容安置、社
      區發展、全民健保工作、殘障福利、國民年金、便民服務、文書、
      庶務、印信、法制、國家賠償、訴願、研考、資訊管理、公關、新
      聞發布及不屬於各單位事項。
  四、建設課:掌理工業、商業、公用事業、公營事業、土木工程、道路
      養護、農路維護、水利工程、公共設施、下水道工程、違章建築查
      報、小型排水設施、建築管理、路燈、都市設計、都市更新、非都
      巿土地之規劃、公園管理維護、住宅規劃管理、區段徵收、交通管
      理、停車場管理、觀光事業、中小企業輔導及其他有關建設事項。

  本所置主任秘書、課長、課員、技士、獸醫、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所得依有關法令規定設各種委員會。
  前項各委員會所需專任人員均納入本所編制。

  區長請假或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其代理順序如下:由主任秘書代理,
  主任秘書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課長代理,民政課長不能代理,由課室
  主管依序代理。

  本所設區務會議,由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區長。
  二、主任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得由區長邀請區內下列有關人員列席。
  一、警察分駐所所長。
  二、戶政事務所主任。
  三、衛生所所長。
  四、國民中小學校長。
  五、其他有關人員。
  區巿容會報得合併區務會議舉行之。

  區以內之編組為里,置里長,無給職,由里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受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里以內之編組為鄰,置鄰長,無給職,由里長就該鄰內成年居民遴報區
  長聘任之,受里長之指揮監辦理有關事務。

  里設里辦公處,置里幹事,承區長之命,里長之督導,辦理自治及交辦
  事項。
  里幹事員額列入本所編制。

  里長於任期內辭職、去職、死亡時,所遺任期不足二年者,不再補選,
  由本所派員代理,均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停職或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本所派員代理。
  鄰長辭職、死亡或被解聘時,應辦理補聘。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訂定,報請臺南巿政府核定。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