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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西區協進國民小學協進館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2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拒絕借(使)用。 一、使用時可能具有破壞性及影響公共安全或安寧者。 二、使用範圍超出本館所能容納者。 三、屬於非法或不正常之集會及活動者。 四、上級所規定、指示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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