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協進館(以下簡稱本館)之使用、管理,悉依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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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設管理員一人,由本校總務處人員兼任,負責本館一切管理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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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本館以星期假日及晚間不影響學生學業及活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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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館拒絕借(使)用。
一、使用時可能具有破壞性及影響公共安全或安寧者。
二、使用範圍超出本館所能容納者。
三、屬於非法或不正常之集會及活動者。
四、上級所規定、指示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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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於借用十天前,填寫「協進館借用申請書」,經有關機關核備或
核准,繳納管理費後,使得借(使)用。為方便市民申請,設置公告欄
,按月將已准登記使用者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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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管理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借用集會、演奏會、展示會或其他體育活動:日間五仟元(上午八
時~下午五時),夜間陸仟元(下午六時~下午十一時)。
二、使用冷氣,以每小時伍百元收費。
三、市府舉辦之各項活動免繳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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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本館備品,必先申請,經校方同意後始可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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館內電氣燈光、擴音機、布幕、屏風等設備,由本校管理人員負責操縱
,借用人不得擅自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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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帶進之物件,由借用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本館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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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使用水電,除現有設備以外,另需加添時,需校方同意,並負責
用量超額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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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借用完畢,應會同本校管理人員檢查,若有損壞設備,應照價賠
償或修復,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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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期間中如有偶發事項,應會同本校有關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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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館所收使用管理費,悉數解繳市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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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使用管理辦法經本市議會通過後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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