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請進修、研究條件如下:
一、教師進修、研究系所,須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
二、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二月七日後考入師範院校及教育院系之公費畢業
生,於其服務義務期限內未依師資培育自費、公費及助學金實施辦
法規定償還公費者,不得參加留職停薪進修、研究。
三、教師參加進修、研究不得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各校每學年度核准
全時、留職停薪、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名額以不超過該校編制
教師員額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不計,其中全時進修者最多二人)
,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一人計;累計進修、研究名額最高不得超
過百分之十,員額未滿二十人者,以二人為限。
四、教師參加公餘進修、研究及兼行政職務教師於寒暑假進修、研究者
,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同一學校中教師進修、研究人數受名額限制時,以進修學士或碩士學位
者為優先;同一學位,以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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