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運動場地委託經營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受託方式:
  一、辦理委託經營時,本府應將場地名稱、委託要件(權利與義務)、
      委託期限、申請人資格、評選標準及申請期間等事項載明公告之。
  二、申請受委託經營者應就該場地之場務管理、維護管理、對專項運動
      之推展計畫及回饋金提撥等項提出畫面計畫書。
  三、為審查申請委託計畫事宜,由本府籌組評選委員會評選之。評選委
      員會由市長、本市議會、本府秘書室、主計室、財政局、教育局、
      體育場、本市體育會等單位代表及相關運動專業人員,以臨時任務
      編組方式組成之。評選委員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
  四、評選委員會成員與委託經營管理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不得執
      行職務。
  五、本府於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受託對象後,通知其簽訂委託契約及辦
      理公證手續;如決議無適當申請者時,本府於評估後重新辦理委託
      忪告。前項第一款公告應登載於報紙及張貼本府公告欄。委託要件
      、申請資格及評選標準,由評選委員會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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