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中一人
  為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
  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
  表等遴聘之;其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至少各一
  名。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校長亦得聘請本市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其他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不能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
  三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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