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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
  教育學生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及推動年度校內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二、協助特殊教育學生調整與適應教育環境。
  三、配合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安置及轉介相關工作。
  四、審議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特殊教育方案、修業年限調
      整、升學與就學輔導及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等相關
      事項。
  五、安排身心障礙學生適合就讀之普通班班級以及審查該班級任導師之
      選任。
  六、審議特殊教育學生申請獎勵、獎補助學金、交通費補助、學習輔具
      、專業團隊服務及相關支持服務等事宜。
  七、審議特殊教育學生課程、評量(含編班排課、考試服務)之調整並
      協調校內各單位提供必要之行政協助。
  八、審議特殊教育班級數、學生數、師資、教師課表、教師授課節數與
      學生上課節數,若有增減特教班之情狀,須專案報請臺南市政府教
      育局研議。
  九、審議教師及家長特殊教育專業知能研習計畫。
  十、審議校園無障礙環境設施之規劃。
  十一、整合學校特殊教育資源及社區特殊教育支援體系。
  十二、處理特殊教育學生危機事故及問題行為。
  十三、評估年度校內辦理特教工作及行政E化推動之成效。
  十四、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業務。

  本會置委員六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中一人
  為執行秘書,由校長指派特殊教育業務主管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
  處室主任、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
  表等遴聘之;其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及特殊教育教師代表至少各一
  名。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校長亦得聘請本市特殊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或其他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擔任
  委員。
  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不能執行職務或有不適當之行為者,由校長依前
  三項規定遴聘派適當人員補足其任期。

  本會每學期應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其指派委員或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
  席。
  本會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出席指導。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