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及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之畢、修業證明書,依照本府教育局所提供之格式印製。並於
      畢業生名冊註明補發日期。
  二、補發國中畢、修業證明書:
    (一)國中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中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補發畢、修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籍謄本一份,及本
          人最近二吋半身脫帽相片二張,經學校核對無誤後,依規定予
          以辦理。
    (三)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或以電腦
          列印。
    (四)補發五十九年(含五十九年畢業)以前之畢(修)業證明書,
          其原畢業學校全銜校名應填寫「本校前身xx縣(市)立xx初級
          中學」或「本校前身xx縣(市)立xx中學初(高)中部」,其
          畢業時間如為六十年(含)以後者,則填寫「本校...」。
    (五)原屬臺南縣學校,補發九十九年(含九十九年畢業)之前之畢
          (修)業證明書,應填寫「本校前身臺南縣xx鄉鎮市xx國民中
          學」
    (六)証明書應印學校全銜,校長署名處,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即
          「臺南市立xx國民中學」,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上之
          位置。
    (七)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火災外,破爛或污損
          不堪使用者,申請補發時,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三、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一)在學生:
          1.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更正。
          2.就讀學校於學籍系統中更正學籍記載。
          3.經本府教育局審核後,各校列印存檔。
    (二)畢業生:
          1.應檢附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經
            原畢(修)業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申請更正,並補發畢(修
            )業證明書。
          2.依本府教育局更正所提供之格式補發畢(修)業證明書。並
            將該生原存畢(修)業生名冊用紅筆更正及註明核准更正年
            、月、日文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