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文化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固定資產之購置或租賃支出。
  二、文化資產與文化藝術設施之建造、修復、營運及管理支出。
  三、償還對外舉借款項之本息支出。
  四、推廣文化藝術支出。
  五、推廣文化創意產業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七、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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