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建築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其他封閉性設施者
  ,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
  一、經整體空地景觀設計,其綠覆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且其喬木於未
      來建築時仍保留者。
  二、依都市計畫或相關規定,先期闢設建築基地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無遮簷人行道者。
  三、設置其他有助於提昇公共環境效益之公共性設施,經臺南市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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