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空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提供公眾使用且未設置其他封閉性設施者 ,得依本自治條例申請容積獎勵: 一、經整體空地景觀設計,其綠覆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且其喬木於未 來建築時仍保留者。 二、依都市計畫或相關規定,先期闢設建築基地指定留設公共開放空間 、無遮簷人行道者。 三、設置其他有助於提昇公共環境效益之公共性設施,經臺南市都市設 計審議委員會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