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之重大公共建設,經主辦機關核定 供其直接使用之合法房屋,免徵房屋稅兩年,第三年至第五年房屋稅減 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 依前項減免房屋稅之房屋,於減免期間未屆滿前,移轉與第三人繼續營 運者,准予減免至期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