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8日

條文關聯

  使用牌照稅全年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一次徵收
  。但營業用車輛得按全年應納稅額分二期平均徵收,上期於四月一日起
  至四月三十日止,下期於十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
  主管稽徵機關開徵前,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將各類交通工具應
  納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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