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證 明文件,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 者,自申請之次年減徵。 地價稅減徵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次年起 恢復原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