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者,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檢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證
明文件,於每年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
者,自申請之次年減徵。
地價稅減徵之原因、事實消滅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自次年起
恢復原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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