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縣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使用
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
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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