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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4條
本縣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及機器腳踏車四類,各類車輛使用 牌照稅額,依本法第六條第一款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 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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