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消防局訓練中心場地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場地之使用時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以一日計,上午八時至十二時或
下午一時起至五時止,以半日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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