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類場所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其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 器或開關等用戶設備如有變更或增設,其管理權人應向當地電業提出變更 或增設用電申請,且委託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予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