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條文關聯

本市各類場所於辦理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時,其用電所裝置之線路、變壓
器或開關等用戶設備如有變更或增設,其管理權人應向當地電業提出變更
或增設用電申請,且委託合格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予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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