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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1063825A號令修正公布 第12條、第15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消防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21111932A號令制定公布 全文15條;並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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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50024887A號令修正公布 第12條及第9條附表;刪除第10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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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1063825A號令修正公布 第12條、第15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下載
附表-各類場所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期限表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二條
違反第九條規定,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修正]第十五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