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1063825A號令修正公布 第12條、第15條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消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違反第九條規定,處場所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