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檢附下列文件,並載明相關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姓名、住址及申請地點。
二、地籍套繪圖:應描繪一個街廓以上,並標明建築基地之地段、地號、
    方位、基地範圍與鄰近之各種公共設施及道路之寬度。
三、基地位置圖:標明基地位置、附近道路、機關學校或其他明顯建築物
    之相關位置。
四、現況圖:標明地形、鄰近現有建築物、道路及溝渠,其比例尺不得小
    於地籍圖之比例尺。
五、都市計畫圖、樁位圖、高程規劃圖、樁位及中心樁高程。
六、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建蔽率、容積率。
七、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八、騎樓地寬度。
九、道路寬度及牆面線。
十、其他與設計有關之各項資料。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時載明,其餘各款由申請人依
主管機關指示事項填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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