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挖掘:指因管(纜)線、豎桿、人(手)孔、閥箱等之新設、
      拆遷、換修、擴充或其他用途而挖掘道路者。
  二、道路挖掘業務管理系統:指主管機關為管理公共管線而蒐集道路挖
      掘資料,並結合地理資訊系統所建置,可供進行網路申請道路挖掘
      管理及相關資訊查詢或意見反映之資訊應用系統。
  三、產業道路:指為運輸及促進農、漁業發展所需而修築之道路。
  四、水防道路:指為便利防汛、搶險運輸所需之道路及側溝,並為堤防
      之一部分。
  五、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
      運輸之道路。
  六、管線機構:指經營電力、電信(含軍、警專用電信)、寬頻管道、
      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廢棄物、輸油、輸氣、有線電視、路燈、
      交通號誌或其他經認定供公眾使用管線之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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