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管理公園綠地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或管
  理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經營管理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與公園、綠
      地之名稱、位置、面積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財務計畫、整建計畫、營運計畫及回饋計
      畫。
  四、財產資料:以公司名義申請者,須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
      財力證明,其財力證明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另定之。
  五、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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