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管理公園綠地者,應檢具下列文件,於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或管
理機關提出,逾期未提出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經營管理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與公園、綠
地之名稱、位置、面積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財務計畫、整建計畫、營運計畫及回饋計
畫。
四、財產資料:以公司名義申請者,須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
財力證明,其財力證明金額由主管機關以公告另定之。
五、其他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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