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溫泉使用事業僅申請換發或補發溫泉標章標識牌上之說明牌者,應繳納
  說明牌費新臺幣五千元。
  因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之地址變更而申請換發溫泉標識牌上之說明
  牌者,免繳納說明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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