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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2日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 7月 8日臺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90168386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0990360003號公告自99年12月25日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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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7月2日廢止(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 1000446730C號公告廢止;並自100年7月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