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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技正、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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