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秘書、視察
  、專員、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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