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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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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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總務科:出納、庶務管理、車輛管理、辦公廳舍管理。
二、文書科: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公文公報資訊化、印信典守及會議
等事項。
三、國際事務科:公共關係、訪賓接待及對外聯繫等事項。
四、機要科:機要業務等事項。
五、職工管理科:職工、臨時人員之管理、事務勞力替代措施之推動及
不屬其他各科室業務等事項。
六、消費者保護室:本府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
者爭議調解、消費者教育宣導等事項。
七、視察室:民眾控案、陳情、檢舉之調查及處理、研考、法制業務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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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秘書、視察
、專員、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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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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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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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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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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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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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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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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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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