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總務科:出納、庶務管理、車輛管理、辦公廳舍管理。
  二、文書科: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公文公報資訊化、印信典守及會議
      等事項。
  三、國際事務科:公共關係、訪賓接待及對外聯繫等事項。
  四、機要科:機要業務等事項。
  五、職工管理科:職工、臨時人員之管理、事務勞力替代措施之推動及
      不屬其他各科室業務等事項。
  六、消費者保護室:本府消費者保護綜合行政、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
      者爭議調解、消費者教育宣導等事項。
  七、視察室:民眾控案、陳情、檢舉之調查及處理、研考、法制業務等
      事項。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消費者保護官、秘書、視察
  、專員、股長、分析師、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員、技佐、辦事員
  、書記。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