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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 技正、股長、課長、站長、課員、科員、管理員、技士、管理師、助理 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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