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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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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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下列各處、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產業服務科:產業發展政策研擬、產經資料調查分析、物資動員及
地方產業發展、經營輔導等事項。
二、工業輔導科:製造業及工、礦業管理與輔導、工廠校正、動產擔保
交易登記、未登記工廠管理與輔導、產業用地規劃與檢討、工業區
開發與管理輔導、園區廠商服務等事項。
三、商業行政科:商業、公司登記、商業輔導及管理、商店街輔導、管
理及硬體建置、會展業務等事項。
四、公用事業科:公、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石油管理及電器、自來水
、氣體燃料導管等之登記、管理、考驗、自用發電設備登記、節約
能源及再生能源推廣等事項。
五、招商處:本市招商業務之企劃、國內外招商行銷及提供廠商投資服
務等事項。
六、市場管理處:本市公民營市場、超級市場、獎勵投資興建市場等業
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管理、市(攤販)場建築物及設備維護修繕
等工程、攤販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督導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文書、研考、企劃、印信、檔案、事務、出納、採購、發
包、財產管理、法制、資訊管理、公共關係及不屬於其他處、科、
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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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處長、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
技正、股長、課長、站長、課員、科員、管理員、技士、管理師、助理
員、技佐、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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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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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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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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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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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高雄市政府派員代理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高雄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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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處長。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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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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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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