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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廠長、主任、秘 書、正工程司、股長、副工程司、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管理師、 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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