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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技正、專員、督察、 股長、督察員、分析師、科員、技士、管理師、小隊長、技佐、護理師 、護士、辦事員、隊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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