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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監理處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分處主任、秘書、技正、股長、視察、 技士、科員、管理師、設計師、稽查、助理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 理設計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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