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六至十人,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就下列機關學校具有相關專
  業知識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及其他有關局處。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師。
  三、律師。
  四、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師、律師與專家學者合計不得
  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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