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六至十人,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就下列機關學校具有相關專 業知識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及其他有關局處。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師。 三、律師。 四、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師、律師與專家學者合計不得 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