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
員,承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行車事故現場之勘查事項。
二、關於行車事故事證之蒐集、分析及鑑定事項。
三、關於鑑定意見書之製作事項。
四、關於車輛行車事故案件覆議資料提供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
本會置委員六至十人,由高雄市政府交通局就下列機關學校具有相關專
業知識之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警察局、法制局、交通局及其他有關局處。
二、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師。
三、律師。
四、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中,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教師、律師與專家學者合計不得
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
)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本會每週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為之,並得邀請專家、專業人
員及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或提供意見。
|
本會置秘書、科員、技士、辦事員、書記。
|
本會置會計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
統計事項。
|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會聘、派兼人員均為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交通局層報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