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民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里長認為有必要並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五 以上或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就前條規定任務請求開會時,得 召開臨時會;臨時會之召開應事先報請區公所備查暨副知本府民政局。 前項大會及臨時會均由里長召集之;里長未依規定召集時,里幹事得報 經區公所核准後代為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