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每年舉行一次,但里長認為有必要並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五
  以上或經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就前條規定任務請求開會時,得
  召開臨時會;臨時會之召開應事先報請區公所備查暨副知本府民政局。
  前項大會及臨時會均由里長召集之;里長未依規定召集時,里幹事得報
  經區公所核准後代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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