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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榮譽縣民頒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受頒「榮譽縣民」證及紀念章者,得於縣府辦理各種節日慶典活動時, 應邀配帶出席觀禮,並得免費使用本縣縣營之休閒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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