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表揚對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有特殊
事蹟及貢獻者,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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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經縣府核定後,由縣府頒授「榮譽縣民」證
及紀念章。
一、積極為本縣引進人才、技術及設備,促進本縣經貿發展貢獻卓著者
。
二、對本縣縣政興革提出具體建議或措施,經縣府採納辦理有重大績效
者。
三、對推展本縣在外交事務、國際地位具貢獻者。
四、對推展本縣社會公益或社會福利貢獻卓著,一次捐獻新台幣(以下
同)二百萬元(相當價值)以上或累計達五百萬元(相當價值)以
上者或財團法人、公司行號捐獻累計達三千萬元(相當價值)以上
者之負責人。
五、與本縣締結姊妹縣市之縣市長、議長。
六、有其他特殊事蹟對本縣有貢獻或行為出眾,足堪社會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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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縣民」之核定,由縣府定期函請各機關團體舉薦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及事蹟表向縣府申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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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頒「榮譽縣民」證及紀念章者,得於縣府辦理各種節日慶典活動時,
應邀配帶出席觀禮,並得免費使用本縣縣營之休閒娛樂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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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縣民」如經發現有犯罪或不名譽情事者,縣府得隨時註銷其「榮
譽縣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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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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