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有財產依其性質區分如下:
  一、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醫院等(以下簡稱各
          機關)供辦公作業或宿舍使用之財產。
    (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
    (三)事業用財產:市營事業機構辦公作業或宿舍使用之財產。但市
          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
  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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