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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力鑑定,係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等三種 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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